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
来源: tffy
时间:2026-05-27 19:38:30
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,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,确保案款发放安全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的相关要求,现就本院(2022)鄂1121执恢247号案件,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:
申请执行人:王昌回
被执行人:团风肽岁源生物科技研发中心、孙芳
案外人:李洹庆
拟发放金额:人民币20000元
发放事由:孙芳于2026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在执行过程中保留日常生活支出费用,因被执行人孙芳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冻结,此次向法院申请将此次生活支出费用发放至李洹庆银行账户,李洹庆系被执行人孙芳直系亲属。
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(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)。公示期间,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,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,本院将依法发放。
特此公示。
联系人:余法官
联系电话:0713-6016078
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




